深北莫发〔2024〕3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发挥信息的服务功能,促进校务公开和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是指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细则有关规定,遵循一定的程序,将可以公开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及时的原则,做到公开程序规范、公开内容准确。
第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所有信息必须通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
第六条 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校内各单位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和监督检查办公室。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监督办公室设在监察审计部。
第八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协调推进信息公开工作,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指导和监督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学校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本校师生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修订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信息公开办公室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学校各部门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依法公开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学校信息;
(二)管理、维护、更新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公开的学校信息;
(三)对本部门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编制本部门信息公开条目,撰写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及时报送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
(五)受理、答复本校师生提出的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申请,配合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受理、答复本校师生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学校提出的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申请;
(六)如公开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七)承担与本部门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学校各部门应当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部署下,积极配合信息公开办公室完成与本部门信息公开相关的各项工作。各部门应当明确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人和具体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并报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如遇人员调整,应当及时将调整后的人员名单报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办公室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事项范围主要包括:
(一)受理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
(二)查处违反信息公开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十二条 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第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设置,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合作办学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以及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学校各部门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向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或相关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尚处在讨论、研究、审查过程中不宜公开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公开的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当在制作或获取信息后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难以确定属性的,报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处理确认。
第十七条 各部门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保密的相关制度,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通过后方予以公开。各部门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无法确定能否公开的,应当报请学校保密办公室审定,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学校门户网站、学校信息公开栏目以及各部门网站;
(二)学校办公自动化系统;
(三)学生手册、教师手册、制度汇编、会议纪要等文件;
(四)学校校报、校内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及有关校外媒体,微博、微信等新媒体;
(五)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
(六)新闻发布会、年鉴、简报等方式;
(七)教代会、学代会、咨询会、听证会等会议;
(八)其他信息公开的方式。
各部门采用前款第(四)项、第(六)项方式公开本单位信息的,应当事先获得学校办公室批准。
第十九条 学校在学校门户网站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设置信息公开栏目,及时更新信息,并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将规章制度汇编成册,通过适当的方式,提供免费查阅。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将汇编成册的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设立信息公开栏,加强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的涉及师生利益的政策性文件公开工作,做到不误传、不漏传、不改传。
第二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各部门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保密审查后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或变更的,应报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学校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
信息公开申请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学校信息的目的和用途。
第二十三条 本校师生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由部门作出答复。部门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后无法答复的,可以报请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审定。
本校师生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向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协调有关部门限期提出具体反馈意见,由信息公开办公室统一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第二十四条 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或各部门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对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申请人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已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信息;
(三)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制作完成的,告知申请人公开的时间和查询方式;
(四)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相关的信息,本细则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五)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六)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七)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八)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九)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或者相关部门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学校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第二十六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或者相关部门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但是,信息公开办公室或者相关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七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或者相关部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协调各部门对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反馈意见的,各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信息公开办公室反馈意见。如需延长反馈意见期限的,各部门应作出书面说明并经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延长反馈意见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部门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八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或各部门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各部门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深圳市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管理。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考核中。
第三十一条 学校监察审计部负责监督、检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受理和处理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和举报,对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整改意见。监督检查应由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组成。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底之前完成本部门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并报送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汇总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省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审计部对责任人进行谈话提醒并要求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由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或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校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监督检查办公室以及上级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